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76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57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訴字第576號原告 巫政衛 被告 周榮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参萬伍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一一○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經查,原告原起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2萬5,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嗣於民國110年12月29日言詞辯論期日,變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83萬5,4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83頁),核原告前開變更聲明為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109年1月21日至109年2月1日向原告訂購白蝦共9,272斤,總計買賣價金為234萬5,400元,原告業已將白蝦分批交予被告收受,惟被告總計僅給付原告15
1萬元,尚有83萬5,400元未給付,為此爰依民法第345條第1項、第367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則陳稱:我確實有跟原告買蝦,我有陸續還原告錢,目前還欠83萬5,400元沒錯,我願意分期清償,每月清償2至
3萬元等語。
四、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定有明文。所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乃指被告對於原告依訴之聲明所為關於某法律關係之請求,向法院為承認者而言,其承認須於言詞辯論時為之,始生訴訟法上認諾之效力;又被告既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法院即應不調查原告所主張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是否果屬存在,而以認諾為該被告敗訴之判決基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31號裁判意旨參照)。本件被告既認諾原告之請求(見本院卷第83頁),本院自應本於其認諾為被告敗訴判決。從而,原告依買賣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83萬5,4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即110年11月10日,見本院卷第51頁)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本於被告認諾而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11年1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育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1月5日
書記官張文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