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侵上訴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侵上訴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侵上訴字第63號上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原名林義揚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德仁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侵訴字第56號,中華民國101年12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2年4月9日上午10時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1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邱同印
法官吳淑惠法官黃惠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靜敏中華民國102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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