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5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上易字第5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易字第561號上訴人即被告 尤俊雄 選任辯護人 黃啟逢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1月10日第一審判決(101年度易字第610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僅記載不服原判決及否認犯罪之旨,並稱其他上訴理由容後補呈,惟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102年2月23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1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資旻中華民國102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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