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字第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上字第431號上訴人 鍾心 瑀
羅育綸 鍾羽宣 (即 鍾少正 之承受訴訟人) 鍾時竣 (即鍾少正之承受訴訟人)兼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毛燕環 (即鍾少正之承受訴訟人)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青鋒 律師被上訴人 羅紹烘 訴訟代理人 黃秋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上訴人鍾心瑀之地址「桃園縣○○鄉○○路628」之記載,應更正為「桃園縣○○鄉○○路○○○號」及上訴人羅育綸之地址為「桃園縣○○鄉○○○路○○號」之記載,應更正為「桃園縣○○鄉○○路○○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14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蔡烱燉
法官周美雲法官黃莉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14日
書記官魏汝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