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9年度沙小字第275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7月9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柒仟伍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點八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
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7月2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林筱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99年7月23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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