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岡補字第190號
原 告 乙○○
上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伍萬肆仟貳佰零
壹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730元×原告請求分割所得面積
348.22㎡=254,2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柒佰陸
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3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張俊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郭素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