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9年度岡補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岡補字第190號
原   告 乙○○
上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伍萬肆仟貳佰零
壹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730元×原告請求分割所得面積
348.22㎡=254,2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柒佰陸
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3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張俊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郭素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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