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岡補字第182號
原 告 高雄大地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
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壹萬零壹佰元整,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日內向
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3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張俊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郭素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