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5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黃呈利 律師被告甲○○被告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梅思勰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梓生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97年度易字第3794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自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26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玉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彩華中華民國97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