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小字第1315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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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112年度南小字第1315號

原告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偕漢佳

訴訟代理人 洪敏智

被告 林耿賢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南小字第1315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

民國112年9月18日下午2時4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簡易第二十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蘇正賢

書記官林容淑

通譯蘇淑琴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玖佰零捌元,及其中新臺幣柒仟

玖佰玖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參佰貳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陸

仟陸佰玖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林容淑

法官蘇正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

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林容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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