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簡字第6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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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679號

原告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孫晨瑀

被告 張朱琇 桃即被繼承人 張文雄 之繼承人

張騏峰 即被繼承人張文雄之繼承人

張智建 即被繼承人張文雄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一編號3財產種類欄記載「土地」,應更正為「建物」;附表二編號2繼承人欄記載「被告張朱琇」,應更正為「被告 張朱琇桃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林福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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