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0年度竹北簡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竹北簡字第286號

原告 彭東

訴訟代理人 黃淑齡 律師

被告 段雲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項所明定,而簡易訴訟程序適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25日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該項裁定已於110年5月31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陳麗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曾煜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