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336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336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33654號債權人金勇印刷有限公司債務人甲○○○○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甲○○○○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其負責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聲請人金勇印刷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中華民國97年6月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4日
書記官龔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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