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4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4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甲○○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補繳本票原本1張。
㈡請具狀釋明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等連帶負擔之依據,如聲請狀所載有誤併更正之。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黃堯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書記官高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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