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5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535號債權人聯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杰修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順天新境管理委員會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19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㈡確認債權人之正確名稱為聯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抑或聯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並確認法代姓名為李杰修或 林伯修 ,如有誤載,併請遞狀更正之,並提出與債權人名稱相符之印文。㈢確認債務人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提出釋明,如有誤載,併請遞狀更正之。」,此項裁定已於105年1月27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2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2月24日
書記官侯群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