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4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14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146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己○○被告辛○○被告乙○○被告丁○○被告庚○○被告丙○○被告甲○○
之9被告戊○○
現於臺灣高雄監獄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本院於民國97年3月24日所為之裁定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正本日期欄內關於「97年1月25日」均更正為「97年3月24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正本日期欄內關於「97年3月24日」均誤繕為「97年1月25日」,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97年3月24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9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洪碩垣
法官張震法官施介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4月9日
書記官謝群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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