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重訴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56號主參加原告 周哲宇 上列主參加原告與主參加被告 楊秀光 、祭祀公業 曹碧峯 間因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向本院提起主參加訴訟,核其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下同)11,942,18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5,740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20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王聖惠
法官呂淑玲法官謝碧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9年12月20日
書記官李翠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