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補字第790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丁○○
、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丙○○、丁○○、乙○○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
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1,464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
外,尚應補繳2,2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3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蘇雅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家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