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補字第78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補字第782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丁○○、戊○○、丙○○等間給付借款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台幣(下同)250,00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國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謝宗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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