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95年度虎小字第280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訴訟判決  95年度虎小字第280號
原   告 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
法定代理人 乙○○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甲○○  住臺中市
被   告  翁采杉 原名:翁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9月1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零玖佰貳拾捌元,及其中肆萬柒仟叁
佰玖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5  日
虎尾簡易庭
法官 李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蘇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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