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訴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家訴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訴字第85號抗告人 蔡詩涵 按家事訴訟事件,除家事事件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此觀家事事件法第51條自明。上列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4日105年度家訴字第85號返還遺產裁定提出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條規定,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查本件抗告人未據繳納抗告費用,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依法駁回抗告,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0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佳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8日
書記官陳微雅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