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4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交簡附民字第1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乙○○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何冠慧 律師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因過失傷害案件(95年度交簡字第212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八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該民事訴訟乃係附麗於刑事訴訟,自以有刑事訴訟之存在為前提,如刑事訴訟已經終結,其訴自非合法,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
二、查原告係於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五日提起本件訴訟,有起訴狀一份在卷可稽,惟查本件被告甲○○所犯過失傷害之刑事簡易訴訟案件,業於九十五年十月十七日作成刑事簡易判決,有本院九十五年度交簡字第二一二八號刑事簡易判決一份在卷足憑,則原告於第一審作成簡易判決而終結訴訟後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五日,始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顯已違背前揭規定,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而原告既受敗訴判決,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2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馬愛君中華民國95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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