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30號聲請人 林侑蓁 (原名 林秋娟 )
卜俊寧 同上 卜俊祺 同上 卜俊元 同上共同代理人 張秉彥 同上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洪啓偉 等間請求給付剩餘款等事件(本院105年度上字第1531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0五年度上字第1531號請求給付剩餘款等事件之民國一0六年四月十一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上訴人於民國106年4月11日言詞辯論期日無人出庭,而依上訴人訴訟代理人之記憶,於該期日言詞辯論庭中,雙方陳述過程,應無連名帶姓為陳述,為明瞭開庭內容之必要,爰聲請准予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5年度上字第1531號請求給付剩餘款等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諭知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25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陳松
法官鄭威莉法官曾錦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5月26日
書記官陳佳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