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4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46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靜如選任辯護人郭緯中律師
古健琳律師 林敬倫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2月1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五之㈣第一行,關於「第二級毒品愷他命」,應更正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五之㈣第一行所載「第二級毒品愷他命」,顯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誤寫,且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茲參照前開說明,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紀文惠
法官羅郁婷法官李殷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殷玉芬中華民國103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