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4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9年度附民字第457號原告 許儀萍 被告 吳縵君 上列被告因本院99年度自緝字第28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上開被告給付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吳定亞
法官林怡伸法官石千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譚鈺陵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