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10年度宜小字第463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宜小字第463號

原告 李圻梅

被告溫泉藝術廣場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裕德

被告新溫泉藝術廣場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宗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

宜蘭簡易庭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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