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小字第1451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小字第1451號

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鄭璟閎

被告 許沛彤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理由要領欄二第1行至第2行前段關於:「被告於民國109年6月20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1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於民國109年6月20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0萬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劉彥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