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審交附民字第1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 馮耀寬 被告新盈通運有限公司
址設新北市○○區○.代表人 林秀琴 上列被告因本院99年度審交易字第220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及陳述均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刑事部分,已於民國99年12月30日經本院諭知不受理判決在案。依照首開說明,顯有未合,應予駁回。其本訴既經駁回,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之。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徐培元
法官許曉微法官潘怡華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郭怡君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