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35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3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357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柏榮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17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李柏榮犯違反保護令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除將犯罪事實欄一第二、三行之「於民國100年1月22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更正為「於民國100年1月6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且增列「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礁溪分局保護令執行紀錄表一件」為證據外,其餘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無視法院核發保護令之裁定而有違反保護令之行為、對於被害人身心造成影響、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第4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8月19日
簡易庭法官劉家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葉書毓中華民國100年8月1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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