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家救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家救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救字第77號聲請人 陳雅惠 代理人 宋嬅玲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林國成 間請求履行離婚協議事件(本院99年家訴字第200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林國成間請求履行離婚協議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提出法律扶助案件移轉單、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以為釋明,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兌聲請人財產資料相核屬實。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
家事庭法官吳爭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
書記官許白梅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