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聲字第5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聲字第561號聲請人 蘇永明 相對人鴻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喬天宇 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之意旨略以:相對人向本院聲請假扣押,經本院以99年度司裁全字第1832號裁定准許,並以本院99年度司執全字第853號實施假扣押執行在案,惟相對人迄未提起本案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經聲請人提出本院99年度司裁全字第1832號假扣押裁定核閱屬實,且相對人聲請本院上開假扣押裁定准許後,迄今仍未對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乙節,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2紙在卷可稽,則揆諸首揭法律規定,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程志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