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店簡字第861號
原 告 甲○○
上原告與被告銓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台幣壹仟貳佰肆拾叁萬捌仟貳佰陸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台幣壹拾貳萬壹仟肆佰柒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臺北縣
新店市○○路○段○○○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劉台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林寶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