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0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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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0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022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天主教瑞復益智中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天主教瑞復益智中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天主教瑞復益智中心,本財團法人前於民國71年8月31日經台南市政府許可設立在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9冊第19頁第123號)。茲因因應業務需要,經董事會第九屆第六次會議決議為章程(計三條)變更,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變更等語,並提出新舊捐助章程、董事會會議紀錄影本、法人登記證書影本各一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私立天主教瑞復益智中心會捐助章程為如附件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何清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8年11月13日
書記官謝明達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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