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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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勞訴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智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訴字第91號上訴人即原告賀溢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前煥 被上訴人即被告 吳國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9年度勞訴字第1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7萬438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0月19日
勞動法庭法官何宗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9日
書記官李慧慧備註:上訴人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交還本院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裁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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