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度侵上訴字第8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侵上訴字第8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家暴妨害性自主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侵上訴字第840號上訴人即被告0000-000000C(姓名、年籍均詳卷)選任辯護人 陳清白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家暴妨害性自主等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7月2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楊清安
法官王慧娟法官林福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雅菱中華民國106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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