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36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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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136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1363號聲請人 鍾建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受益憑證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受益憑證,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58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受益憑證,該受益憑證迄今亦未尋獲,為此聲請宣告該受益憑證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受益憑證,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58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7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受益憑證,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2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1日
書記官官逸嫻┌────────────────────────────────────┐│附表:105年度除字第1363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統一證券投資信│統一中小基金│11-D0-00-0000000-0│1│15815.20│││託股份有限公司│││││├──┼───────┼──────┼──────────┼──┼────┤│002│統一證券投資信│統一經建基金│11-D00-00-0000000-0│1│14496.00│││託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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