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117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1170號聲請人 黃信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76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8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1日
書記官林淑卿┌───────────────────────────────────────────────────┐│附表:105年度除字第117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0││1│76││├──┼───────────────┼──────────────┼────┼───┼────┼───┤│0002│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0││1│38││├──┼───────────────┼──────────────┼────┼───┼────┼───┤│0003│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0││1│34││├──┼───────────────┼──────────────┼────┼───┼────┼───┤│0004│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0││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