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1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2年台聲字第1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工會會員資格存在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1188號聲請人 屠乃琪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間請求確認工會會員資格存在事件(本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193號、112年度台上字第1659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五萬元。
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魏大喨
法官林麗玲法官林玉珮法官胡宏文法官高榮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佳芬中華民國112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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