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81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4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民國93年11月19日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例罪,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628號(偵查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毒偵字第1438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在案。茲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罪,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爰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聲請裁定減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李毓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書記官陳美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