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6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68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志宏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3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志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陳志宏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刑期3年3月確定,於民國104年2月1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4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陳志宏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移送執行後,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107年1月9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3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6年12月8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6年4月28日法授矯字第1060161634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件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
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4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許珮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盧瑞芳中華民國106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