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法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法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法字第225號聲請人悟覺妙天即財團法人世界領袖教育和平基金會之董
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世界領袖教育和平基金會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世界領袖教育和平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五條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該條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衹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登記處辦理變更登記,尚無聲請法院裁定之必要。
二、聲請意旨略以:財團法人世界領袖教育和平基金會於民國110年8月27日經第16屆第12次董事會決議修改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三、聲請人就其主張事實,乃提出教育部函、財團法人世界領袖教育和平基金會第16屆第12次董事會議紀錄、捐助章程,及法人登記證書為憑。查附件對照表關於修正捐助章程第5條部分,乃屬財團法人董事會組織之變更,其修正內容與財團法人法並無抵觸,聲請人聲請變更該捐助章程條文,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附件對照表所示其餘修正內容(即第15條部分),則無涉於財團組織變更或管理方法,依上說明,只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登記處辦理變更登記,無庸法院裁定許可,此部分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16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9月16日
書記官林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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