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小字第28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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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訴訟代理人  黃維貞
被   告  李盈羽李采芃
       毛幸桂毛欣桂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雄小字第28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05年2月16日上午9時31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3月16
日下午4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黃政忠
  書 記 官 曾小玲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伍仟肆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四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三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3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曾小玲
法官黃政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3月16日
書記官曾小玲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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