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補字第188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補字第1886號
再審原告   洪宜驊
再審被告   洪健翔
上列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再審原告係對於民國103年11月6日本院第一審確定判決聲請再
審,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100元(依職權
調閱本院103年度雄簡字第539號遷讓房屋事件民事卷宗審核)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505條準用同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則認其不合法而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宋恩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昰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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