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4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4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405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非訟代理人 許家明 債務人 曾煒翔 債務人曾 俊滋 債務人 蔡玉
一、債務人曾煒翔、 曾俊滋蔡玉秋 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陸仟柒佰伍拾壹元,及如附表本金序號001所載之利息、違約金;另債務人曾煒翔、曾俊滋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壹萬捌仟叁佰陸拾柒元,及如附表本金序號002所載之利息、違約金,前列三債務人並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華民國105年3月24日
司法事務官許涴琪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140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曾煒翔、曾│自民國103年3│至民國103年4│按年息1.83%計│││6,751│俊滋、蔡玉│月25日起│月13日止│收利息│││元│秋├──────┼──────┼───────┤││││自民國103年4│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83%計│││││月14日起││收利息│├──┼───┼─────┼──────┼──────┼───────┤│002│新臺幣│曾煒翔、曾│自民國103年3│至民國103年4│按年息1.83%計│││18,367│俊滋│月25日起│月13日止│收利息│││元│├──────┼──────┼───────┤││││自民國103年4│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83%計│││││月14日起││收利息│└──┴───┴─────┴──────┴──────┴───────┘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曾煒翔、曾│自民國103年4│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6,751│俊滋、蔡玉│月26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曾煒翔、曾│自民國103年4│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8,367│俊滋│月26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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