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家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重家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塗銷繼承登記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家訴字第15號原告 王偉鴻 訴訟代理人 許博堯 律師被告 王來傳
王雪芬 王雪芳 王雪玲 共同 王國泰 律師訴訟代理人複代理人 林思儀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塗銷繼承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六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三十四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綵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1日
書記官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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