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73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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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7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73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家順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梁乃莉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家順自中華民國壹佰零肆年拾壹月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被告張家順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4年8月18日裁定執行羈押。茲本院認被告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4年11月18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清洲
法官李宜璇法官李秋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江婉君中華民國104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