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7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773號原告 江素貞
顏美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鈞堯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1日
書記官蘇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