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丙○○○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8日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陸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六日止,按年利率百
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七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肆仟壹佰陸拾叁元及其中新台幣伍萬
玖仟叁佰伍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9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9日
書記官陳君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