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8年度嘉簡字第638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嘉簡字第638號
原   告 承紘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彥百 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於民國98年12月2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坐落在原告所有之嘉義縣○○鄉○○○段220、
221地號土地上之「深白舍」建物,係由原告所興建使用,
迄今為原告所有,出租予國立中正大學作為學生宿舍使用。
而「深白舍」正門前方、坐落在被告所有之同段220之4地號
土地上之磚造圍牆、鐵製大門、不鏽鋼採光罩(下簡稱系爭
地上物)等,亦係原告搭建以供學生使用;本院98年度司執
字第13452號執行命令所欲執行拆除之執行標的物即系爭地
上物並非訴外人承億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承億公
司)所建構、擁有或使用。今系爭地上物遭被告以對承億開
發公司之勝訴判決(台南高分院98年度上易字第68號拆除地
上物判決),聲請鈞院強制執行拆除系爭地上物,顯然違法
。按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於
強制執行程序終結錢,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
強制執行法第15條定有明文。而所謂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
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係指對於執行標的物有所有權、典權
、留置權,質權存在情形之一者而言(參最高法院44年台上
字第721號判例),今被告聲請就系爭地上物強制執行,顯
已損害原告權益,爰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並聲明:鈞院98
年度執字第13452號執行事件,就系爭地上物所為之強制執
行程序,應予撤銷。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則以:原告主張系爭地上物係由原告興建云云,顯然不
實,原告應提出系爭地上物建造費用之支出憑證證明。蓋承
億公司於民國97年12月29日以嘉義忠孝郵局第864號存證信
函告知被告之內容,顯然承億公司自承系爭地上物土地係由
該公司所使用,而非原告公司,且據承億公司於廣告中亦載
稱「深白舍」係由承億開發公司所設計興建,系爭地上物之
圍牆上亦有「承億建設」字樣等情以觀,系爭地上物並非原
告所出資興建,因之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項:被告前曾以系爭土地之所有人地位,訴
請承億公司拆除(如附圖所示ABCDEFFJ所圍成之圍牆、鐵門
)坐落在系爭土地上之系爭地上物,經台南高分院以98年度
上易字第68號判決判處承億公司敗訴確定(下簡稱前訴訟拆
除地上物之訴);經被告聲請強制執行,現繫屬於本院執行
處98年度司執字第13452號強制執行事件執行程序進行中。
四、本件爭點:系爭地上物是否為原告所有?
五、法院心證之理由:經查:被告為系爭段220-4號土地所有人
,系爭地上物係坐落該地上(如附圖所示),而被告於前拆
除地上物訴訟中以承億公司為系爭地上物之起造所有人起訴
請求拆除系爭地上物,於該訴訟審理期間,承億公司對於系
爭地上物為該公司所承建、所有一情,均不爭執;又經本院
協同兩造赴現場履勘:系爭地上物之圍牆上,確實標示有「
深白舍承億建設」、「深白舍....承億建設總經理 戴俊郎
」等標示牌一情,有勘驗筆錄、現場照片等附卷足佐;又查
:承億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戴俊郎,與本件原告公司之法定代
理人乙○○為夫妻關係一情,亦為原告所不爭執,顯見承億
公司、原告公司固為二獨立之私法人,然其資金經營關連性
,顯然至為密切;原告固然提出坐落在系爭地上物後方關於
系爭段220號、221號土地上之建號為130號至181號、187號
至213號等業經保存登記之建物,所有人均為原告公司之事
實,並有該建物、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查,然系爭地上物乃
坐落在被告所有系爭段220-4號土地上,且係屬未經保存登
記之地上物(如附圖所示:包括圍牆、鐵門),與坐落系爭
地上物後方之主要建物所有權誰屬,尚無關連性;又原告固
然另外提出支票三紙佐證系爭地上物之出資云云,然揆之上
開原告公司與承億公司之密切經營關連性,況且該支票之支
付目的僅係原告單方認知之採光罩、圍牆工程等,尚難遽採
而推翻承億公司於拆除系爭地上物之前訴訟中,所是認為系
爭地上物所有人之事實;從而,系爭地上物既無法證明為原
告所有,原告據以所有人地位主張撤銷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
程序,顯無理由。
六、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國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陳湘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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