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98年度港簡字第161號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港簡字第161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農藥管理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98年度偵字第46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明知為偽農藥而販賣,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
新台幣壹拾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台
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偽農藥標籤拾疊,及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所示之偽農
藥均沒收。
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14行「禾昇農業行」
應更正為「禾昇農藥行」,證據「現場照片28張」應更正為
「現場照片30張」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前因違反農藥管理法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以96年度簡上字第195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減刑為2月確
定,於96年11月2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於5年內再犯本件違反農藥管理法
案件,為累犯,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加重其刑,復審酌被告
為圖不法之利益,再販賣偽農藥予他人使用,難認有悔悟之
意,與其所販賣偽農藥對環境及人體健康之影響、犯罪期間
,及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農藥
管理法第48條第1項第1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第38條第1項
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8  日
        北港簡易庭法 官 黃一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松坤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農藥管理法第48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
元以下罰金:
一、明知為偽農藥,以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儲藏。
二、將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專供加工輸出用之農藥或第
三款所定專供輸出用之農藥於國內販賣或移作他用。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拘役或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