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76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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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7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764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債務人 黃志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貳萬壹仟伍佰壹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五點八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聲請人執有債務人於民國101年5月8日所簽發,貸款金額為新臺幣(以下同)900,000元整之信用借款約定書乙紙,申請書上並載明貸款利率依聲請人房屋貸款指標利率(目前為1.37%)加4.5%,機動調整計算利息;惟債務人自民國101年11月9日起即未依約付款,聲請人迭經催討,仍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今債務人尚欠之金額計821,513元整,爰依民法第四百七十四條第一項、信用借款約定書第十六條、民法第四百七十八條等規定,債務人應負清償借款之責。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佐政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